信托私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的要求,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特别规定了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其信托目的及制度安排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逻辑十分契合,尤其是其项下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最为适配融洽。
主要观点
1、立足信托法律制度安排,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信托旨在构建以购房人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受益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为监察人、商业银行为资金托管人的服务信托架构。该架构能够充分彰显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
2、若参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规则,目前可以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信托的服务模式为:以购房人为委托人,其用于购买预售房屋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分期购房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通过信托法律关系转移至信托专户,实质仍然是开立在商业银行的托管专户。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市住建委作为监察人指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实际决策主体,对于重点额度内的资金使用享有审核决策权,受托人严格执行监察人指令运用信托财产,保障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请求支付使用一般额度内的资金,即超出重点额度之外的资金部分,受托人享有自由裁量权,并对闲置资金开展包含但不限于协定存款之外的流动性管理服务,从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预售资金的融资功能。
3、通过信托专户助力监管的独立性价值还表现在,服务信托的信托专户是以受托人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一方面可以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及或有负债,能够免受委托人的其他或有债权人影响,更有效地保护购房贷款的银行债权;另一方面,也独立于地产开发商的其他财产及或有负债,能够免受地产开发商的其他或有债权人影响,从而保障标的房屋的建设工程顺利开展。信托公司基于对地产信托业务的经验积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运用管理具有专业服务基础,对一般额度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也具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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